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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北京重庆垫江企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北京重庆垫江企业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本商会由重庆垫江籍在京津冀工商界人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经济实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经北京市民政局注册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服务、交流、合作、共赢。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三自”则,做好会员企业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企业守法经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组织会员企业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为京津冀和垫江的经济文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北京民政为本会登记管理机关商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熙门北里15号北京重庆饭店432,43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合法经营。

(二)建设本会网站,为会员企业打造好交流联系的平台。报道本会工作动态,提高商会知名度。

(三)加强与其他商会组织的联系。开展广泛的经济文化交流,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会员企业之间“合作共赢、抱团发展”。

(四)努力配合垫江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组织招商引资活动,更多企业到重庆垫江投资,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树立本商会品牌,提高本商会知名度、美誉度。

(五)协助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人才、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等咨询服务。帮助会员把握市场脉搏,不断提高会员的决策水平和市场应变能力。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以及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凡承认本商会章程的单位均可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有自愿申请入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影响力;

(四)在京津冀各地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属重庆工商界人士经营、投资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

(五)有社会责任感,能热心为本商会的发展作出努力;

(六)自愿缴纳会费,积极参与本商会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备案;

(三)由本商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拥有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办本商会委托的事务,提供本商会需要的有关资料;

(四)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主动向商会提供有利于发展的资料、信息;

(七)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维护本商会的集体荣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

(一)会员自愿退会或因其他正常情况需要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及商会各个办公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视频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与专业才能。

第二十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商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授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  商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会长不在期间,代表会长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三)经会长授权,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  商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执行会长工作;

(二)会长、执行会长不在期间,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  本商会设监事会,由2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商会成员违反本商会纪律,损害本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商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政府及有关部门扶持资金和项目资金;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接受的捐赠;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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